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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外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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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25个省市充电设施补贴政策汇总

发布日期:2024-01-15 作者:飞宇智能科技 点击:


0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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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黑龙江 · 哈尔滨

一、充电设备建设补贴标准

新建的公/专用直流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一次性建设补贴。

1、对申请省级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备建设项目,暂定补贴300元/千瓦(最高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

2、对申请中央资金的充电设备建设项目暂定补300元/千瓦(最高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价格的60%),具体补贴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备总量综合平衡后确定。

3、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10万元。



二、充电设备运营补贴标准

对充电站(直流充电桩3个及以上)公/专用充电设备(不含省级资金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充电设备项目),给予暂定年度运营电量0.1元/千瓦时的补贴,具体补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经审核合格的充电设备总量综合平衡后确定。


03

辽宁 · 沈阳

支持公共充(换)电设备建设以及运营:

1、2021-2023年间在本市投资建设并进行运营的公共充(换)电设备,经专家组审查并接入我市新能源公共服务平台后,按照直流充电设备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100元/千瓦、换电设备600元/千瓦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换电设备最高不能超过50万元/座。

2、集光伏发电、充电于一体得示范站点,在建设补贴基础之上,按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能超过50万元/座。

3、对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或对外开放充(换)电设备经营企业,按照0.1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贴。


04

吉林省

充/换电基础设备补贴用事后补贴方式,进行建设补贴:

1、在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停车场站建设的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机设备)600元/千瓦。

2、对在高速公路停车场、服务区建设的公共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与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机设备)600元/千瓦。

3、对在机场、火车站新建的专/公用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机设备)600元/千瓦。

4、其他新建的专/公用充电设备,按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备(含交直流一体机设备)300元/千瓦。


05

河南省

一、充电设备建设政策

1、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场地专用充电设备,高速公路服务区域、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建的公用充电设备,都不受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主充电设备投资总费用的40%给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者集中建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备,2021年省建设补助退至30%,之后根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调整。

2、对帮业主报装自用的充电设备纳入物业管理一同管理的,由各地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备运营企业的政策。

3、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方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激励,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补;


二、充电设备运营奖补机制政策

1、施行充电设备运营奖补政策,验收通过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能低于90%公用快速充电设备,按30%以上标准享省级建设奖补,省级财政按0.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奖补;

2、对按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省级财政按0.05元/kWh标准予以奖补,每年、每桩享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kWh

3、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等公共服务场地建设的专用充电设备以及居民区域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备,统一由设备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开发分时共享技术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运营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备管理的,可按照以上条件申请省级运营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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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山西省

新购的电动汽车农村居民安装自用充电设备,按建设成本的20%给予费用补贴,省级和市级财政按照5:5一起进行分担。其中省财政按照单个充电设备补贴额度不高于600元,一辆新能源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07

安徽省
合肥市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规定: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且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备,按照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超过0.6元/kWh的奖励。


芜湖市

《芜湖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规定:充电设备建设运营企业建设并经市住建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公用智能充电设备,市财政局按照充电桩充电功率进行一次性补贴,交流充电桩200元/kWh、直流充电桩300元/kWh。充电设备建设运营企业年度每新建设50个公用充电桩,另进行市级补贴5万元。


08

江苏省
充电设备财政补贴统一由新建充电设备补贴和充(换)电设备运营补贴构成。
1、新建充电设备建设补贴
(1)交流充电桩补贴 100 元/kwh。
(2)在居民区域建设的且统一运营管理、具备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交流桩补贴 200 元/kwh。
(3)南京市行政区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补贴 650 元/kwh,其他公共服务区域直流充电桩独立增容站点补贴 600 元/kwh。
(4)直流充电桩非独立增容站点补贴 300 元/kwh。
每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费用不高于 180 万元。年度新增建设的充电设备小于100根桩或充电总额定功率小于5000kw的充电设备运营企业,充电桩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的50%进行补贴。新建设的交流桩桩平均每周充电量低于10kwh、直流桩桩平均每周充电量不少于40kwh的不进行补贴。高速公路服务区、行政村新建设的交流桩每桩平均月充电量少于10kwh时、直流桩每桩平均月充电量少于40kwh不补贴。

2、充(换)电设备运营补贴

(1)社会公共区域充电设备充电运营补贴 0.15元/kwh。

(2)具备“光储充放”功能,储能电量容量到 500kwh 及以上且光优装机容量达到100 kwh及以上的社会公共充电设备补贴 0.2 元/kwh。

(3)在居民区域建设运营且满足有序充电功能的公共充电设备补贴 0.05 元/kwh。


09

浙江省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公用和专用基础充电设备已验收且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基础设备类型进行直流200元/kwh、交流80元/kwh分类补贴;消费者个人建设自用的充电桩一次性600元/桩的补贴,个人充电桩补贴统一由供电部门代为申报,由电力部门以充值的方式划入消费者个人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10

湖南省
对在2021-2023年期间备案建设且运营时长不低于3个月、未得到财政建设奖补的省内社会公共快充设备(单桩单枪的,每桩额定功率不小于60kw;单桩多枪、单堆多枪的,每枪平均功率不低于60kw)进行奖补,2021年执行奖补标准,2022年和2023年分别按照5%、10%的退坡比例进行奖补。
1、支持市州充电基础设备建设

①位于长株潭区域内的充电设备按200元/kw的给予建设奖补;

②位于衡郴永娄邵岳常益区域内的充电设备按260元/kw的给予建设奖补;

③位于怀张湘西州区域内的充电设备按320元/kw的给予建设奖补。

(以上奖补区域不含国、省、县、乡道路沿线的基础充电设备)。

2、支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备建设

位于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域内的充电设备,按400元/kw的给予建设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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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福建省

《2023年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备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3〕127号)并明确了2023年补贴标准。

1、居民区公共充电桩设备以交流充电桩为主,建设补贴标准为47.1元/kw,其他交流桩不再给予补贴。

2、对未建设直流桩设备的乡镇,其首根并网并接入省、市级充电设备公共服务平台的直流充电桩设备(60kw以上)按照每根2.70万元给予补贴。


12

广东省

1、珠三角地区

直流桩不超过200元/kw、交流桩不超过40元/kw;

2、粤东西北地区

直流桩不超过300元/kw、交流桩不超过60元/kw;

3、各地市高速公路快速充电站内充电桩按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施行,直流桩不超过200元/kw、交流桩不超过40元/kw。


13

广西省

1、充电设备建设补贴

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备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备150元/kw、直流充电设备300元/kw。

2、充电设备运营补贴

按充电量对充电设备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为0.14元/kwh(交流充电设备补贴上限为1000kwh/kw·年,直流充电设备补贴上限为1500kwh/kw·年)。

3、换电站建设补贴

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kw,每个站点补贴不高于为40万元。


14

云南省

1、对市级新能源运营服务平台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总运营费用的50%,每年补贴不高于200万元;

2、充/换电设备建设补贴按直流充电桩250元/kw、交流充电桩100元/kw的补贴标准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


15

贵州省

1、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者专用的充电设备,直流桩按每桩200元/KW、交流桩按每桩100元/KW补贴,统一由省级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按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

2、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备0.1元/kwh、其它为社会运营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备0.2元/kwh的标准,统一由省级财政按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





16

四川省

1、对运营行集中式充电桩(含换电站)给予30%、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2、对于个人消费者停车位安装的充电桩及投资新建的充电桩(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入运营的,每个充电桩一次性给予600元补贴。


17

甘肃省

《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新能源充电桩补贴政策:

1、对物流充电桩补贴政策

物流充电桩甘肃省政府给与3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2万元/每台,每家充电桩公司单年可领取补贴500万元。

2、对非物流充电桩补贴政策

非物流充电桩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台1万元,每家充电桩公司单年可领取补贴1000万元。

3、对农村充电桩补贴政策

省政府将给与在农村安装充电桩的企业提供70%的补贴,补贴上限为每台2万元,每家充电桩单年可领取500万元补贴标准。


18

海南省

1、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备,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①建设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备,以单个充电桩的额定功率为基数,按照2020年前(含2020年)200元/kw、2021-2025年100元/kw,补贴标准上限2020年前不能超过设备投资总额的15%、2021-2025年不超过投资总额的10%。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统一由省、市(县)各承担50%。

②运营补贴: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充电基础设备,在运营阶段按照充电电量,进行运营补贴,暂定期限至2025年。2020年前补贴标准为0.2元/kwh,2021-2025年补贴标准0.1元/kwh;按安装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为每年不超过200元/kwh。按属地原则,统一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2、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平台的换电站给予建设补贴

①2020年底前给与一次性项目设备投资总费用的15%补贴;

②2021-2025年给与一次性项目设备投资总费用的10%补贴。

按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统一由省、市(县)各承担50%。

3、对省级平台的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

2020年前,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APP应用等相关技术研发费用,给与一次性30%补贴,上限不高过500万元,省级财政承担补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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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疆

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备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

20

内蒙古

1、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

①充电站按100元/kw的标准补贴,每个充电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

②换电站按800元/kw的标准补贴,单个换电站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

按0.2元/kwh的标准,补贴上限小时数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21

上海市

对满足条件的充电设备以及支持充电设备建设与使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新能源车出租车驾驶员、市级平台等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在国家充电设备建设奖励资金和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直流充电设备或充放电设备补贴上限600元/kw,交流充电设备补贴上限300元/kw。


一、设备补贴

1. 支持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建设

2022年建成并经认定的示范站,给予金额30%的资金补贴。示范站应符合四方面的要求。一是地址位于出租车公司夜间停靠地、运营集中地、符合条件的变电站和加油站、机场与高铁站停(蓄)车场附近,集中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二是充运营电站内具备休息、如厕等服务功能。三是站内设备以直流充电桩为主,停车位应全部都是新能源车专享位,设备都具备出租车VIN码识别功能,并向出租车开放优先预约充电功能。四是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发展要求。


2. 支持共享充电示范小区建设

示范小区分为A类和B类。


A类是指利用小区自有停车位建共享充电设备的小区,原则上为2005年前建成的小区,需符合三方面要求。一是规模性,充电设备应在小区的停车位上扩建建设,扩建的充电停车位应不少于3个。二是公共服务,充电停车位应采用分时共享智能有序调节模式。三是规范管理,由充电公司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小区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给予支持,并与充电企业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三方责任义务。


B类指利用小区周边300米内的充电设备共享充电的小区,小区与小区周边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停车场签订车位错峰共享专属5年以上长期协议后,共享车位充电设备总量10个以上或新建充电设备5个以上的,可申报B类。


2022年及之后建成并经认定的A类示范小区,应给予充电设备总费用50%的资金补贴,与电网结算电价按照居民电价标准;对支持A类示范小区建设的小区业主大会应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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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持智能充电桩加快推广应用

鼓励小区已有充电桩通过加装能源路由器、更换设备等方式进行智能化改造,应给予充电设备300元/桩的资金补贴。

对支持小区自(专)用智能充电桩共享改造和利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按500元/桩施行。


4. 支持充电设备“慢改快”示范改造

对2023年底前完成“慢改快”示范改造的公用充电设备,应给予充电设备总费用的30%资金补贴。进行示范改造的慢充交流充电设备应符合四方面要求:一是竣工投入运营的时间早于2018年底。二是站点上一年年均利用率低于2%或年均每桩充电量低于500kwh。三是具备供电条件。四是改造后的设备配套车位要落实专用充电车位管理要求。


二、度电补贴

支持充电设备互联互通开放共享。鼓励充电设备数据信息接入市级平台,通过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动解决油车占位、支付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市级平台按年度对充电站点及企业开展接入考核,充电站点考核等级分为“三星”“二星”“一星”“不合格”四档,充电企业考核等级分为“A级”“B级”“不合格”三档,考核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级平台制订,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按年度在市级平台官方网站滚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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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重庆市

重庆市2023年度充换电基础设备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充电基础设备建设

(一)公共快充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新建并投入运营面向全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直流充电桩(含大功率充电桩),补贴标准如下:

1.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新建并投入运营,且平均单枪功率(充电模块功率/充电枪数量,下同)不低于80kw的快充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分别给予150元/kw、2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域、3A级(含)以上景区新建并投入运营,且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90kw的公共快充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0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在市内新建并投入运营的单枪功率不低于350kw的大功率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35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公共慢充桩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营企业、园区、商圈、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位,新建并投运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

补贴标准:在市内新建并投运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交流充电桩或小功率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居住社区“统建统营”补贴

补贴项目:支持利用居民小区、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停车位,新建充电专用车位,统建统营充电基础设备,开展分时智能有序充电。

补贴标准:统建统营平均单枪功率不低于7千瓦的交流充电桩或小功率直流充电桩,按照充电模块功率,给予5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支持换电站建设运营

(一)换电站建设补贴

补贴项目:公共领域换电站建设。

补贴标准:对提供共享换电技术服务,且实际运营兼容多品牌多车型的换电站,按照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给予350元/kw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站,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最高不超过80万元/站。


(二)换电站运营奖励

补贴项目:支持提高换电站服务效率,降低换电站运营成本。

补贴标准:对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且平均每月换电电量10万度以上的巡游出租、网约出租、邮政快递、城配物流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单站平均每月换电次数达到500次以上且平均每月换电电量5万度以上的城市环卫、渣土运输、港口作业、干线物流换电站,给予30万元/站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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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充电设施,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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